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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海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(2月3日)

作者: 时间:2020-02-04 点击数:

滨海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

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


当前,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最关键、最紧要的特殊节点,未来一周左右的时间将是最重要、最危险的“窗口期”,减少人员流动、人员聚集是疫情防控最有效的办法。根据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
严格人员流动管控。

全体居民没有特殊情况一律待在家中,不准随意外出,避免交叉感染。所有村(居)、城市小区,原则上只留一个出入口,村“两委”成员、小区社工、物业人员、包靠干部做好执勤值班工作。凡是从区外返回的人员,必须在家进行不少于 14 天的隔离观察,不与家人一个房间吃住,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也不准外出;必须电话自行告知接触的亲属、朋友、同学等人员,让他们在家中隔离观察。对从湖北等重点疫区返回的人员,广泛征集有关线索,经查实属于瞒报、漏报的,给予举报人 3000 元奖励。凡被举报或被大数据平台推送经查属实的瞒报、漏报者一律严惩,属企业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罚款,属村居的给予村居 5 万元罚款,并取消其本年度所有评先树优资格。鼓励自行报告,外来人员和所属企业、村居在 2 月 5 日前主动如实报告的免于处罚。


严格公共场所管理。

禁止各类聚餐、聚会,对违反规定聚餐聚会的举办者、参与者,处以 1 万元以上的罚款;公职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一律禁酒,违反规定饮酒者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公职。除滨海区管委会指定的应急宾馆以外,全区其他所有酒店、宾馆、饭店、餐馆、茶楼等餐饮场所一律暂停营业;

除群众生活必需的购物超市以外,各类卖场、沿街店铺、集贸市场等一律暂停营业;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,所有个体诊所、个体门诊部等医疗点一律暂停营业;所有网吧、影院、酒吧、KTV 等娱乐场所一律暂停营业;所有图书馆、体育场馆、书店、文化书屋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一律暂停开放;所有
宗教场所、民间信仰场所及各类文艺演出、庙会等一律暂停活动;取消一切人才招聘、“双招双引”等大型活动或人员聚集活动。


严格实行交通管制。

对全区交通实行严格管制,进入滨海区的路口全部安排执勤检查,私家车尽量不出小区、不上路;所有与外县市区相连的国省道路,公安、执法部门设点管控;所有县乡道路,各街道、园区安排管控,确保生产运销、应急救援等道路畅通,尽量减少其他车辆通行。港口外来停靠船只所有人员禁止上岸,所需物资由港口管理方负责购置配送。


严格企业生产管控。

全区各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上级关于生产复工的要求,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时前复工。具体复工时间,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另行通知,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 (供水、供气、供电、供热、通讯等行业)、疫情防控必需 (医疗器械、药品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)除外。对暂时停工企业,只保留生活必需的水、电、气、暖条件。严禁企业擅自召回员工,各类企业(含盐场)管控不力导致外地员工提前返回滨海的,对企业处以每人 10 万元罚款;对不听劝返的外地员工,各街道、园区必须全部集中隔离观察不少于 14 天,所需费用全部由所属企业承担。对擅自开工复工、擅自召回外地员工、外地员工未隔离观察的企业,一律严肃查处,处以 100 万元以上罚款。各中小学校、职业院校、培训机构参照执行。


严格疫情舆情管控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、散布疫情信息,一切信息以官方媒体发布为准,对恶意炒作、造谣传谣、恶意举报者,依法严肃查处。

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的,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有关规定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滨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(指挥部)设立举报电话,电话号码为:0536-7570011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滨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
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(指挥部)
2020 年 2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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